想買冰毒卻買到假貨,
遭遇詐騙后報警“維權”。
5月6日,
涉嫌詐騙的高某
被清江浦公安分局淮海路派出所民警抓獲。
4月初的一天,市民小丁在一本地交友網(wǎng)上結識了網(wǎng)友高某,兩人年紀相仿,聊得來,便互加了微信。小丁曾因吸毒被處理過,4月底的一天,因好久沒有吸毒,感覺難受,便在微信上詢問高某有沒有冰毒。
高某立即回復稱有,并表示800元一瓶。當晚,按照約定,小丁支付給高某800元錢,高某將一個裝滿白色粉末的小瓶子交給小丁。
回家后,小丁拿出小瓶子,仔細看了看,發(fā)現(xiàn)粉末顏色不太對,用了一下沒有任何感覺,發(fā)現(xiàn)是假冰毒,氣憤之余,想也沒想便報了警。
警方根據(jù)小丁提供的線索,將高某抓獲歸案。高某到案后交代,自己并不知道冰毒是什么樣子,也沒有賣過冰毒。當小丁向他提出購買冰毒時,覺得有錢可賺便答應下來。
為了制作“冰毒”,高某特意在網(wǎng)上搜索冰毒的照片及制作過程,想到自己曾做過化妝品代理,便將家里的兩顆維生素C顆粒壓碎和鹽混合在一起,做成了“冰毒”,以800元的價格賣給了小丁。高某也沒有想到,小丁在發(fā)現(xiàn)是假貨后,居然報了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目前,高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6天的處罰,而試圖購買冰毒的小丁,雖然未實際構成犯罪,也遭到了警方的批評教育。
但是,
如果高某拿的不是維生素C,
而是貨真價實的冰毒,
那他就是涉嫌了販賣毒品罪,
你知道他可能面臨什么處罰嗎?
根據(jù)《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ㄈ┪溲b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ㄎ澹﹨⑴c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淮海晚報 責任編輯:趙利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