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臺的李女士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后為了幫助老公弟弟的女兒能就讀這套房子所屬的學區(qū),將房子暫時過戶給了老公的弟弟和弟媳。
六年后,丈夫意外離世,李女士因經濟原因想要拿回這套房子時,居然遭到了弟弟和弟媳的拒絕……
近日,天臺縣法院判決了這起讓人唏噓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
2004年,李女士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購房首付款、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該房產屬于她的婚前個人財產。
幾年后,李女士與陳先生登記結婚。后因陳先生弟弟——陳某的女兒小升初想要就讀某中學,而李女士的房屋恰屬于該中學學區(qū)房,于是李女士慷慨幫助,同意暫時將房子轉到陳某夫婦名下,由他們代持。
此后李女士仍居住在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貸款亦是由她繼續(xù)向銀行支付。
2017年4月,李女士通過丈夫陳先生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25萬元用于支付房子尾款。
幾個月后,陳先生不幸意外離世,銀行起訴要求李女士償還貸款本息。
悲痛之余,李女士無奈欲用房屋辦理抵押貸款或將房屋出賣,請求陳某夫婦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竟遭到了他們的拒絕。
此后李女士多次請求,均無結果。
出于家庭關系和睦考慮,李女士希望能夠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便于2017年7月召集陳某、其他家庭成員及雙方信任的中間人共同商討此事及丈夫陳先生離世之后續(xù)處理。后經中間人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擬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房屋日后放中介賣,陳某夫妻配合轉戶手續(xù)”。
李女士、陳某、陳某女兒及多位中間人均已當場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確認。但因陳某妻子沒有到場,雙方便將協(xié)議書交給其中一位中間人,由其找陳某妻子簽字。不料三份協(xié)議書均被陳某妻子截留,直至后來開庭也不愿交出。
法庭上
陳某妻子辯稱:
他們是經過合法程序向李女士夫婦購買所得的房屋,約定的總房價46萬元早已陸續(xù)付清,且已經辦理該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應受國家法律保護。
自己對曾有調解一事也不知情,也沒有人交給她協(xié)議書簽字,收到起訴狀副本和傳票之后,才知道此事,對協(xié)議書內容不予認可。且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協(xié)議書的復印件,更加沒有法律效應。
這套房子是李女士的唯一住房,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女士迫于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陳某夫婦持有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書,辯稱該房屋系其購買所得,但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46萬元購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1??被告稱其中16萬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現(xiàn)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銀行流水單顯示無大額取款記錄。被告還稱自己向原告的銀行賬戶支付的30萬元系房屋轉讓款,但該銀行回單顯示款項性質系往來款,該筆款項陳先生已于隔月匯給陳某銀行賬戶。
2??從房屋價格來看,2004年原告向開發(fā)商購買涉案房屋的價格為44萬元,另有附屬儲藏室一間7790元,算上后續(xù)貸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費近55萬元。即使不考慮購房后近7年時間的房價上漲因素,涉案房屋以46萬元的價格進行交易,也與常理不符。
3??雖然房屋登記在倆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電費、物業(yè)費均由原告支付。
4??原告提供的協(xié)議書雖然為復印件,但有被告陳某及原告等簽名確認協(xié)議內容,結合中間人證人證言,能證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綜上,涉案房屋應系原告所有。
法官說法
因本案并無直接證據(jù)證明涉案房屋屬原告所有,因此承辦法官從四個角度層層剖析,分別從銀行轉賬記錄、房屋價格、水電物業(yè)費的繳納以及之前所出具的證明等進行說理分析,層次清晰,說理充分透徹,詳細說明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原因,引“法”講“理”,使得當事人服判息訴,是法理和情理的一次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義。
涉案房屋現(xiàn)已登記到原告名下。
"借房上學"這一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不少見,但房屋為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她愿意拿出來給丈夫弟弟的女兒上學,并且從未想過簽署協(xié)議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反觀被告非但不感念原告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將房屋占為己有,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亦違背了誠信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案的判決結果保護善意的一方,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助推社會道德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避免友善成為施善者的軟肋,成功用法律為友善披上堅硬的鎧甲,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浙江天平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