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內(nèi)河千噸貨輪撞上百噸沿海小貨船,致使小貨船沉沒,隨船4名船員落水,1人獲救,3人遇難,構(gòu)成較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8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批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3名遇難船員家屬共獲賠355萬余元。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時44分,上海吳淞口警戒區(qū)水域,風力4級,能見度約5海里,氣象狀況良好,通航密度較大。突然,“砰”的一聲巨響,一艘2千多噸的內(nèi)河貨輪“寧高鵬666”輪與僅2百余噸的沿海貨船“金虹18”輪發(fā)生劇烈碰撞,“金虹18”輪當場被撞出一個大洞,海水迅速涌入船艙。
“寧高鵬666”輪駕駛?cè)藛T見狀,不僅沒有及時救助,反而擅自駕駛船舶離開。碰撞9分鐘后,“金虹18”輪沉沒,隨船4人落水,其中1人得救,3人溺水身亡。
上海吳淞海事局經(jīng)調(diào)查,“寧高鵬666”輪由孔某所有,并由南京高鵬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高鵬公司)經(jīng)營!敖鸷18”輪所有人為湖北省大冶市水利航運公司(下簡稱水利公司)和朱某。
本起碰撞事故雙方均存在過失!皩幐啭i666”輪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救助義務,造成“金虹18”輪人員死亡,未按照最低安全要求配員,缺持證船員7名,駕駛?cè)藛T亦未持有有效適任證書,在警戒區(qū)水域內(nèi),未對“金虹18”輪航行動態(tài)進行連續(xù)觀察,未正確判斷碰撞危險!敖鸷18”輪也未按照最低安全要求配員,缺持證船員2名,且違反航道規(guī)定,在警戒區(qū)航速高達7.5節(jié),未能進行有效避讓。對于本次事故,“寧高鵬666”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金虹18”輪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7年1月11日,經(jīng)遇難船員家屬申請,上海海事法院對停泊于上海港黃埔江水域的“寧高鵬666”輪予以扣押。
1月19日,3名遇難船員的家屬分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寧高鵬666”輪船東孔某和經(jīng)營人高鵬公司、“金虹18”輪船東水利公司和朱某連帶賠償船舶碰撞事故所致船員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事故處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88萬余元。
為了確保實現(xiàn)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2017年6月16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案件訴訟中通過淘寶網(wǎng)司法拍賣平臺,以人民幣141萬元的價格成功拍賣“寧高鵬666”輪。
庭審中,被告高鵬公司辨稱,其作為“寧高鵬666”輪的經(jīng)營人,僅負責船舶年檢、證書、保險等代辦事宜,非該輪所有人,亦未實際占有運營,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水利公司辯稱,“金虹18”輪系沿海運輸船舶,依法享有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quán)利,責任限額為156.04萬元。
上海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依相關(guān)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綜合認定遇難人員的賠償標準,3名遇難船員家屬共獲賠355萬余元。
法官說法
“寧高鵬666”輪船舶所有人為孔某,“金虹18”輪船舶所有人為水利公司及朱某,孔某、水利公司及朱某作為互有過失碰撞船舶的所有人依法應對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寧高鵬666”輪系由孔某實際占有、管理、駕駛,涉案事故系因該輪存有嚴重缺陷及孔某過失所致,原告主張船舶經(jīng)營人高鵬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金虹18”輪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未謹慎處理并妥善配備船員使之處于適航狀態(tài),屬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不作為,并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且造成人身損害,依法喪失限制賠償責任之權(quán)利。
來源:中國長安網(wǎng) 責任編輯:周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