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驗證碼 卡被盜刷損失自負
雙十一即將到來,“買買買”的同時請合理使用信用卡
核心提示
雙十一即將到來,信用卡的存在讓各種“買買買”更加酣暢淋漓。但刷卡一時爽,信用卡的使用也要注意安全性、規(guī)范性,否則一不小心就變方便為麻煩。11月5日,記者從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幾起與信用卡有關的案例,為您詳述信用卡有關的法律知識。
案例1
隨意
辦理信用卡,額度很重要。為了提升額度,部分人走起了“旁門左道”,孰料,卻被坑了。
2016年7月,南陽市民岳先生在某銀行臥龍支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當月月底,岳先生激活該信用卡后收到自稱銀行客服人員的電話,稱可以通過做假賬,為其提升信用卡額度。岳先生辦卡就是手頭資金緊缺,既然能提升額度,那再好不過。隨后,岳先生按照電話指示,將其手機收到的短信驗證碼告知對方,對方分6次刷走了9870元。
然而,這筆費用刷走后,對方消失,岳先生才發(fā)現上當了,連忙報警。隨后,岳先生起訴銀行要求賠償其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岳先生的訴訟請求。原來,岳先生在這個過程中犯了大忌,銀行在安全使用信用卡提示中明確告知:警惕電話、手機短信及網絡詐騙,切記不要將個人信用卡卡號、有效期、密碼、卡片背面簽名欄末三位數字等非常重要的信息泄露給他人,不要回復可疑電子郵件或提供個人賬戶信息。
說法
信用卡使用不當小心便捷變麻煩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梁紅介紹,隨著我國經濟近十年的高速發(fā)展和消費能力的提高,居民的消費觀念從保守、理性向超前、信用的消費觀念轉變。隨之而來信用卡的發(fā)卡數量和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已經成為支付領域的一支主力軍,尤其是到了年終歲尾資金緊張時,更成為用卡高峰期。
本案中岳先生未按照銀行的提示保管短信驗證碼等重要信息,導致信用卡被,他理應承擔相應損失。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和免息使用資金、透支等便捷,讓交易免去帶現金的麻煩,但是也存在不少風險,隨意泄露信用卡信息、出借信用卡供他人使用、通過以卡養(yǎng)卡方式提高信用額度等不正確的使用方式都會導致糾紛發(fā)生。唯有根據自己的財力狀況合理透支、按期歸還,合法合理使用,方能真正為生活帶來方便。
案例2
通過正確密碼消費視為本人消費
劉某2014年4月因涉嫌犯罪被批準逮捕,后轉移至監(jiān)獄服刑。2016年3月1日信用卡賬戶明細顯示共計欠本金44694.55元,利息14118.71元、滯納金為2617.95元。部分消費是劉某被羈押期間發(fā)生的。
這張信用卡是劉某2010年辦理的,銀行為其發(fā)放一張信用額度為10萬元的信用卡。雙方合同約定,該貸記卡僅限申領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或出租;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密碼相符即視為申領人本人所為,劉某為這個信用卡設有密碼。
眼看利息已過萬,對方沒有還款的意思,銀行將劉某告上法庭,隨后,法院判決劉某償還銀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說法
信用卡透支卡主是責任人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小軍解釋,本案信用卡設有密碼,只有密碼相符才能消費,本案中部分消費款項雖發(fā)生在劉某羈押期間,但是按其與銀行的約定,這些消費也應視為劉某消費,應由劉某承擔償還責任。劉某辯稱非其本人消費不應償還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王小軍提醒,信用卡透支消費提供有免息期,根據各個銀行的規(guī)定一到兩個月不等。在規(guī)定還款期限內歸還可以享受免息。信用卡一旦逾期歸還,不僅會產生利息,還有滯納金,即便采用分期還款也會產生手續(xù)費、利息,上述利息、滯納金、手續(xù)費等折合成實際年利率相當高,因此,使用信用卡消費一定要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量力而行。
案例3
透支30余萬元不還被判信用卡詐騙罪
2011年1月,王女士到南陽某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從當年8月起,王女士及其丈夫趙先生開始持該卡透支使用。由于趙先生是做生意的,用錢地方多,截至2013年9月,該信用卡共透支本金34萬余元。其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通過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向兩人催收透支款項,但沒有效果。案發(fā)后,趙先生將透支本金34萬余元歸還銀行,對利息及滯納金等共計14萬余元與銀行達成還款承諾。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趙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說法
“惡意透支”與普通欠款有區(qū)別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鄭錚解釋,本案中趙某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巨大,經發(fā)卡銀行二次以上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趙某在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償還了透支本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何區(qū)分正常的信用卡欠款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劉子國介紹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該規(guī)定為“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欠款項。
該規(guī)定還列舉了可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記者段偉朵 通訊員白丞博)
來源:大河報 責任編輯:王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