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幕后主使的宋某
對軟件運行、風控等細節(jié)
一問三不知
檢察官分析
可能還有其他重量級人物涉案
最終揪出幕后主使
追訴4人
……
“一分鐘盈利80%”“還有老師現(xiàn)場指導操作,保證不虧損”,這是虛假外匯微交易平臺“點之樂”的宣傳語。該平臺搭建業(yè)務員、組長、經(jīng)理層級分明的運營團隊,通過廣告推廣誘導客戶“炒外匯”投資,僅3個月,“點之樂”平臺受騙者遍布全國各地,涉案金額高達1680余萬元。
檢察官在法庭上
2020年12月2日,經(jīng)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檢察院追訴的被告人李某、張某、牛某,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十一年六個月至十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8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的罰金。12月15日,上述一審判決生效。至此,由該院追訴的“點之樂”詐騙平臺4名主犯都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炒外匯”實為詐騙
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與正文無關
2017年12月23日,吳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加了一個人的微信,對方稱公司主營比特幣、美元、英鎊等,買漲買跌,一分鐘能盈利80%,還將他拉入了一個炒外匯微信群。群里每天都有客戶發(fā)截圖稱又賺了大錢。吳某用手機號碼在“點之樂”平臺注冊,并根據(jù)老師在群里的買進提示充了5000元試水,沒想到得到30%的收益。
吳某激動不已,覺得是賺大錢的好機會,立即又砸了5萬元購入同款貨幣。然而,吳某投資的外匯突然暴跌,他立即在群里聯(lián)系老師,希望能夠挽回虧損。“當時老師信誓旦旦跟我說,只要按他的指點,投另一組外匯,就有機會把錢賺回來,我這才又投了1萬元多進去。沒想到投完后虧損很大。”心急如焚的吳某再去找老師,老師說再耐心等幾天,錢肯定會賺回來的,群里其他人也跟著附和,并貼了暴跌后又猛漲的其他外匯截圖?粗鴦e人都在賺錢的這些圖片,吳某稍稍放了心。
可沒想到幾日后,吳某前后投入的6萬余元全部虧損。這時,吳某才驚覺自己可能被騙了,便到派出所報了案。警方隨即立案偵查。2018年3月,該案的3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詐騙罪被移送至上虞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原來,吳某注冊的炒外匯平臺,實為犯罪團伙自行架設的內盤炒外匯平臺,該團伙通過組建設有炒外匯老師、平臺客服、業(yè)務員扮演的假客戶的微信群,采取“釣魚”方式誘騙加群客戶參與投資理財,在客戶嘗到甜頭追加投入后,開始操控賬戶虧損。“總結起來就是,通過主管準備好的話術,讓客戶把錢充到平臺上,客戶投得越多虧得就越多,我們也就賺得越多,這種模式其實就是騙客戶的錢。”在訊問中,業(yè)務員南某對其詐騙行為供認不諱。
該院經(jīng)審查,截至案發(fā),有800余人上當受騙,平臺共騙取1680余萬元。
關鍵人物竟不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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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案件時,承辦檢察官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移送的30名犯罪嫌疑人均為“點之樂”虛假投資平臺下具體實施詐騙團伙中的代理商,以及下面的管理人員、小組長、業(yè)務員,而“點之樂”公司高管卻無一人被立案偵查。
“仔細查看筆錄時,我們發(fā)現(xiàn)在偵查機關問及‘點之樂’公司人員情況、業(yè)務范圍時,在案人員或稱不知,或含糊其詞,好像在刻意回避!蓖瑫r,承辦檢察官發(fā)現(xiàn),對詐騙金額、人員分成、出資情況等細節(jié)問題的供述,在案人員也存在諸多不一致,有意在回避涉及“點之樂”公司老板的問題,可能存在攻守同盟。詐騙團伙的主謀是誰,他又在哪里呢?
帶著疑問,承辦檢察官對該案所有筆錄材料進行細致地審查!八文呈恰c之樂’公司的人”,“點之樂”公司代理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一句供述,讓檢察官將目標鎖定在了“點之樂”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身上。
承辦檢察官通過查詢宋某銀行流水,發(fā)現(xiàn)其與代理商高某、陳某之間有大額轉賬記錄。
在掌握充分事實后,上虞區(qū)檢察院向偵查機關發(fā)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將宋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幾日后,宋某投案自首。
通過審查發(fā)現(xiàn),宋某文化程度僅為初中,這讓承辦檢察官對其產(chǎn)生了懷疑。因此,補充訊問時,檢察官特地對其就“點之樂”公司平臺軟件的購買、運行、風控等細節(jié)進行訊問,果不其然,自稱幕后主使的宋某竟對這些一問三不知!败浖L控及代理商日常資金核算、撥付等事項復雜,絕非他一人所能操控,背后可能還有其他重量級人物涉案!泵鎸σ牲c重重的案件,承辦檢察官心里有了盤算。
揪出幕后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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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之樂’高層以為拋出宋某就能躲避追捕,實際上卻給了我們抓到他們的機會!背修k檢察官介紹道。
通過分析該詐騙團伙架構、詐騙資金流轉路徑、宋某聊天通話記錄,檢察官圍繞宋某展開了可疑人員排查,發(fā)現(xiàn)其除了向在案人員匯款外,還與其他人員有大額資金往來。同時,結合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情況,曾咨詢過舉報他人能否量刑從寬問題的楊某成為了突破口,“楊某是代理商,主要負責為平臺作推廣,結算推廣費用勢必會與上層打交道,而且在供述中,我們發(fā)現(xiàn)他對整個平臺運作模式了解比較全面!
在承辦檢察官的多次訊問下,楊某從開始的“不了解”到“我回去想想”,逐步松口,最終如實交代了“點之樂”公司的經(jīng)營模式,并供述了宋某、李某是“點之樂”公司的幕后老板,牛某、張某同為代理商的關鍵信息。
為確保信息準確,承辦檢察官對該團伙下面的管理人員再次進行訊問。幾位代理商、小組長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使得該團伙的上層組織人員清晰化,并與宋某身邊排查到的可疑人員對上了號。
在對楊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同時,2018年8月、9月,該院先后向偵查機關發(fā)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李某、張某、牛某3人及時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原來,在部分同伙已落網(wǎng)的情況下,李某等4人積極與其他同伙取得聯(lián)系,并進行利誘,不但訂立了攻守同盟,而且擬定了歸案后供述的內容,意圖使自己逃避法律打擊。
在宋某被起訴后,李某等3人又潛逃在外,直至今年被抓獲歸案。經(jīng)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此前宋某已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近日,李某等3人也被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徐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