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制定印發(fā)《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以更好服務鞏固脫貧攻堅戰(zhàn)成果,推進并規(guī)范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
《規(guī)定》明確,對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系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規(guī)定》指出,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檢察院、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說明返還的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規(guī)定》還指出,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guī)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規(guī)定》要求,法院、檢察院應當跟蹤了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fā)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于管理環(huán)節(jié)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
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為規(guī)范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辦理有關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扶貧有關的財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財物轉化而來的財產。
第三條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物權屬關系已經查明;
(三)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
(四)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于本辦案環(huán)節(jié)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追繳到案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調查、審查權屬關系。
對于權屬關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前一辦案環(huán)節(jié)補充查證,或者由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
第六條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
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辦案機關返還涉案財物時,應當制作返還財物清單,注明返還理由,由接受個人、單位或組織在返還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將清單、照片附卷。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說明返還的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未快速返還而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移送機關應當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guī)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了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fā)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于管理環(huán)節(jié)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發(fā)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應當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就《規(guī)定》有關情況,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談談制定《規(guī)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始終把服務保障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zhàn)作為服務大局的重點任務,扎實推進扶貧領域刑事案件的辦理工作。按照已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前依法開展被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由于涉扶貧領域財物事關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能解貧困群眾的燃眉之急,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系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盡“快”發(fā)揮效能,幫助貧困群眾早日脫貧致富!兑(guī)定》的制定實施,有利于推進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進一步保障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
問:請談談《規(guī)定》的起草過程。
答:我們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案例,向地方深入了解涉扶貧領域財物結案前返還的整體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增強《規(guī)定》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認真研究法律政策。我們認真研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等法律和規(guī)范性文件,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精神,保證《規(guī)定》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三是充分研究論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職能部門充分溝通,多次研究,并廣泛征求地方意見,確保《規(guī)定》符合實際,能夠切實發(fā)揮作用。
問:請介紹一下《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
答:《規(guī)定》共12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適用范圍、條件和基本原則。其中,第2條明確了涉案財物的范圍,是對文件名稱中“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具體化;第3條明確了涉案財物快速返還的條件,采用列舉的方式對哪些涉案財物能夠快速返還規(guī)定相關條件。
二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原則。第4條明確了辦案單位在辦案過程中應當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本辦案環(huán)節(jié)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的工作原則。
三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機制。其中,第5條和第6條明確了辦案單位對涉案財物權屬關系的查證職責和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第7條明確了涉案財物快速返還的時間和程序要求;第8條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區(qū)分涉案財物已返還和未返還兩種情形進行有關清單移送或提出處理建議等要求;第9條明確了對不易保存等特殊涉案財物的處置辦法。
四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后續(xù)工作和錯誤救濟。其中,第10條明確了辦案單位快速返還涉案財物后的相關工作任務;第11條明確了涉案財物返還錯誤的救濟。
問:《規(guī)定》適用于哪些案件?
答:《規(guī)定》適用于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只要案件涉及扶貧領域財物及其孳息的,辦案單位均應按照《規(guī)定》要求,依法開展快速返還工作,以切實保護扶貧財物的安全,助力國家扶貧政策落實到位。
問: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規(guī)定》旨在推動并規(guī)范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避免司法實踐中倉促盲目返還涉案財物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糾紛,因此對哪些涉案財物能快速返還規(guī)定了相關條件。只有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系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才能開展快速返還工作。
問:辦案單位在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中應當如何銜接配合?
答:開展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溝通協作,互相支持。一方面要做好本辦案環(huán)節(jié)相關工作。積極追繳涉案財物、查明權屬關系,對于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在作出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并做好清單制作、照片附卷等具體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強前后環(huán)節(jié)辦案單位的銜接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案件時,對于已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返還清單、說明返還理由并附證據材料,保證返還清晰、有據可查;對于未返還涉案財物的,要隨案移送相關財物,并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并附證據材料,為下一個辦案環(huán)節(jié)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問:請談談涉案財物快速返還的后續(xù)工作。
答:為防止對涉案財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蹤監(jiān)督,再次出現涉扶貧領域財物不能發(fā)放到位或物盡其用等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后,應當跟蹤了解有關單位和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fā)放情況,同時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于發(fā)現有關單位或組織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問:涉案財物返還錯誤的應當如何救濟?
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快速返還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于發(fā)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王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