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楊彥軍等29人涉黑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由濟寧中院院長馮愛冰擔任審判長,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宋曉磊出庭履行職務。
經審理查明,鄒城市安慶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慶公司)隸屬于鄒城市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于2003年12月登記注冊。2006年3月,安慶公司歷經數(shù)次股東變更后,轉變?yōu)橛擅駹I企業(yè)法人和社團法人持股的民營企業(yè),被告人楊彥軍為該公司經理、執(zhí)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安慶公司的工作。
楊彥軍為了更好地利用安慶公司特許經營煙花爆竹的資格,攫取更大經濟利益,通過招募隊員、購買裝備,重整、擴充“稽查大隊”,壯大公司實力,先后吸納了被告人張亮、來存勝、潘光明等25人成為稽查隊員。自2008年1月起,在鄒城市轄區(qū)內有組織地對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實施暴力稽查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組織結構穩(wěn)定、人數(shù)眾多且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和職責分明、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形成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涉黑組織先后實施尋釁滋事犯罪35起,非法搜查犯罪5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4起,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2起,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1起,實施違法行為48起,致使1人輕傷二級、7人輕微傷,造成多部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強拿硬要及故意毀損財物價值約100萬元,嚴重干擾破壞了當?shù)厝罕姷纳a生活秩序和安定祥和的社會環(huán)境。
楊彥軍為獲取暴利,任意提高商品價格,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通過鼓動公司職工上訪,干擾政府決策,抵制其他煙花爆竹企業(yè)進入鄒城市場,維護安慶公司在鄒城市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的絕對支配地位,嚴重擾亂了煙花爆竹市場的準入、經營、競爭秩序。
同時,通過暴力毆打、站場示威等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執(zhí)法,對依法查處安慶公司車輛違章的民警進行長時間的侮辱,擾亂執(zhí)法機關正常辦公秩序;通過偽造政府公文、印章,騙領行政執(zhí)法證,為組織成員配備假警服、假警車及警用器械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據(jù)了解,楊彥軍以“煙花辦主任”“市煙花爆竹負責人”“煙花辦聯(lián)絡員”身份欺騙群眾,為其組織、領導的“稽查大隊”披上合法外衣,冒充政府職能部門行使社會管理職責,橫行鄉(xiāng)里,欺壓殘害群眾,在鄒城市煙花爆竹銷售、消費市場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12月27日,鄒城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彥軍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潘光明、來存勝、張亮等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至1年5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對以楊彥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財產,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物品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彥軍等18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濟寧中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通過閱卷、訊問被告人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梁平妮通訊員屈慶東)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