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在逃人員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屬自首。
7月24日,公安部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fā)的《關于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新聞發(fā)布會上,公安部刑偵局劉忠義局長正告全部在逃人員,公安機關緝捕在逃人員的決心力度只會加強,不會削弱。希望全部在逃人員認清形勢、抓住機會,放棄僥幸心理,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專門制作在逃人員投案自首“自由行”“攻略”,在逃的你不要再錯過了。
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意啦!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一起喊你們回來投案自首!
只要你遵循以下攻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你就能獲得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
攻略1: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屬自首?梢砸婪◤妮p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攻略2:由于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案。
攻略3: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攻略4: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攻略5: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警方特別發(fā)布四點提示:
一是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
二是任何人不得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在逃人員。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fā)。
四是公安、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fā)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
不管你在哪里,風里雨里,我們等你!
。ńK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徐葉 供稿)
來源:中國長安網 責任編輯: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