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冷靜、胡敏怡)由于一時貪玩,小聶在實習單位打籃球時爬上了籃球架模擬扣籃動作,不料籃球架突然倒塌,小聶也因此骨折和頭部受傷。為此,小聶狀告實習單位索賠21萬余元。
昨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巡回審判走進茶山中學公開審理此案。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該籃球架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判決公司對事故負6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聶7萬余元。
案情回顧:
籃球架突然倒塌傷人
本次開庭地點就設在茶山中學籃球場邊,不少學生和家長前來旁聽。法庭調(diào)查、法庭舉證質(zhì)證、法庭辯論等庭審過程逐一展現(xiàn)在同學們眼前,給同學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和安全教育課。
庭審中,小聶講述了事情的經(jīng)過。他是某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的實習生,去年6月25日下班后,小聶和幾個一起實習的同學在公司籃球場打籃球。
小聶是個籃球愛好者,平時對籃球明星扣籃時帥氣的動作羨慕不已。由于一時貪玩,小聶也和幾個同學模仿了“扣籃”——爬上籃球架后,雙手掛在了籃球架上。誰知道就在此時,籃球架突然倒下。小聶因此被籃球架砸傷,導致雙手骨折和頭部受傷。后經(jīng)鑒定,小聶的傷勢達十級傷殘。
小聶也因此和實習單位產(chǎn)生糾紛,并將電子公司告上法庭。此前,該案曾開過一次庭,但由于小聶的實習協(xié)議是和某電路板器材(東莞)有限公司簽訂的,且該公司和電子公司在同一地點經(jīng)營,是案涉籃球架的共同管理人。于是,小聶將該公司追加為被告,狀告兩公司要求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218063元。
庭審焦點:
籃球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庭審現(xiàn)場,籃球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誰該為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小聶的代理人說,案涉籃球架是實習單位管理所有,被告理應保障其安全使用!靶÷欀挥100斤,掛在籃球架上就發(fā)生了倒塌,足以證明籃球架存在安全隱患!毙÷櫟拇砣苏f,從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來看,籃球架底座已銹跡斑斑。
該代理人承認,小聶攀爬籃球架存在過錯,但主要責任應在于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而被告代理人辯稱,籃球架旁邊寫有“禁止攀爬”字樣,公司已盡到提醒義務。小聶否認這一說法,表示警示牌是在事故發(fā)生后才設立的。被告代理人說,籃球場是用于鍛煉的,即使沒有相關提醒字樣,也是不能用于攀爬炫酷,這是基本常識。
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據(jù)小聶同伴的講述,當時有好幾個人同時爬上籃球架,模仿扣籃,并拍照炫酷。被告代理人認為,幾個人有數(shù)百斤的重量,籃球架無法承受,才會坍塌。
被告代理人認為,事發(fā)時小聶已年滿18周歲,在學校也接受過相關安全教育,理應明白攀爬籃球架的危險性。為此,被告認為小聶本人應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該案經(jīng)法院審理當庭進行了判決。法院審理查明,兩被告承認籃球架使用已有五六年之久,且多處生銹,事發(fā)時更因為籃球架主桿斷開而倒塌,可見籃球架本身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原告不正當使用設施,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本身也有明顯過錯,依法可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審理認定這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27780.61元。綜上,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76668.3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黃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