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杭寧溫上百萬條個人信息遭泄露!警方已追回23G
“你好,先生,我這里某某公司,您在XX小區(qū)剛買的房子,需要裝修么……”很多市民可能經常接到這樣的推銷電話,你還沒開口,對方就準確報出你新近在哪買了房子,多少平米,戶型如何,隨后各種裝修、中介、保險、小額貸款,輪番上陣,讓人不勝其擾。
浙江溫州瑞安市民小徐最近買了一套婚房,心安定了,但煩惱也隨之而來,他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四五個陌生電話或推介短信,有時候還是午休和夜間,“騷擾電話”已嚴重影響了他的工作生活!八麄兪窃趺粗牢业男畔⒌模俊痹趫缶瘯r,小徐十分郁悶地說。
沒錯,小徐的個人信息遭泄露了!
11月26日,記者從瑞安市公安局獲悉,該局經過半年時間的縝密偵查,偵破一起公安部掛牌督辦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目前已依法刑拘14名犯罪嫌疑人,查獲涉及杭州、寧波和溫州等地的公民個人信息上百萬條,存儲量達23G。
“小林之家”網上非法售賣公民個人信息數十萬條
今年3月份,瑞安市公安局網警大隊在工作中獲悉,有一QQ昵稱為“小林之家” 的嫌犯在網上兜售公民個人信息。警方調查發(fā)現,“小林之家”自稱有杭州、寧波、溫州等地上百家小區(qū)樓盤的業(yè)主個人信息。信息以小區(qū)或樓盤為單位打包售賣,涵蓋了業(yè)主的姓名、電話、房屋面積、門牌號甚至身份證號等信息。
據了解,一套兩三百戶業(yè)主的新建小區(qū)的信息“開價”2千元到3千元不等。
“很難想象,這些公民的個人信息如果被騙子拿過去,會有怎樣的后果!彪S著調查越來越深入,辦案民警越想越“后怕”。
經查,該QQ昵稱“小林之家”的犯罪嫌疑人姓蘇,30歲,男,瑞安人。
3月27日,瑞安警方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犯罪嫌疑人蘇某在瑞安仙降抓獲歸案并依法刑拘。
從蘇某家中繳獲的手機和電腦里,警方發(fā)現了200多個小區(qū)樓盤的住戶信息,以及大量的違法交易記錄。
“交換”信息屬行業(yè)內“潛規(guī)則”?
據悉,蘇某曾于2010年開始在溫州數家裝修公司從業(yè)。因為負責市場拓展業(yè)務,經常會向一些物業(yè)和裝修公司收集需要裝修的小區(qū)客戶資源。2015年因為嫌工資低,他辭了職。
“2016年6月,我突然想到利用原來的人脈關系,收集客戶信息,然后賣給一些裝修公司,可以從中賺錢!睋K某交代,為了獲取更好的業(yè)績,一些房地產、物業(yè)、裝修公司互相之間“交換”客戶信息是公開的“潛規(guī)則”,只不過他現在“下海”干起了“中介服務”。
蘇某利用自己原先裝修公司工作時建立的人脈,奔走杭州、寧波和溫州等地的物業(yè)、裝修公司,以數百至數千元不等的價格收購小區(qū)業(yè)主信息,再以數百甚至兩三千元的價格倒賣給多個客戶。
“客戶基本都是熟人介紹的,有時候還是交叉的,向我買業(yè)主信息的公司,也有賣他們掌握的業(yè)主信息給我!碧K某交代說。
截至今年3月份蘇某被抓獲,蘇某通過QQ、微信或U盤拷貝等手段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數十萬條,非法牟利十余萬元。
14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移送起訴
隨著案件偵查的不斷深入,瑞安警方發(fā)現了一個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網絡,涉及杭州、寧波和溫州等多地的十數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多為房地產及下游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給他人非法牟利,且存在彼此互相勾連情況。
今年8月份,公安部將該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由瑞安市公安局主責偵查。
根據蘇某交代、繳獲的交易記錄,結合后期調查情況,專案組趕赴杭州、寧波、溫州等地,半年時間內抓獲向蘇某非法出售、交換小區(qū)住戶信息的犯罪嫌疑人13人,查獲各類小區(qū)住戶信息上百萬條,存儲量共計23G。
“這13名犯罪嫌疑人大多數是物業(yè)公司、裝修公司的員工,還有多人是和蘇某一樣從事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中介’犯罪嫌疑人。”經辦案件的尤警官介紹說。
截至10月底,瑞安警方以涉嫌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將蘇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目前,相關案件還在繼續(xù)調查之中。
【浙江新聞+】
隨著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日益重視,相關法律不斷完善出臺,全國公安機關均查處了大量的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案件。同時,針對一些保有客戶個人信息的企業(yè),公安機關在不斷加大對此類違法犯罪的普法宣傳和典型案例宣傳。
但該案的偵破也客觀反映了當前房產、物業(yè)、裝修等行業(yè)從業(yè)公司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仍存在著較大的管理漏洞,部分從業(yè)人員缺乏敏感性和法律意識,應引起足夠重視,從源頭上筑牢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屏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同時,在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兩高司法解釋,也對“買賣交換個人信息”的行為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警方提醒,在公安機關不斷加大打擊此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同時,持有客戶個人信息的公司和機構更應強化責任意識和做好內部普法宣傳,不斷加強企業(yè)內部的客戶信息保護措施和制度,強化從業(yè)人員的管理,全面堵塞漏洞,杜絕出現違法犯罪情。(記者吳佳蔚 通訊員 趙小鷗 尤育勝)
來源:浙江在線 責任編輯:王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