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解釋》回答記者提問。
問題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制訂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作為適用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規(guī)范性文件!督忉尅返囊(guī)定與之相比主要有哪些亮點?
答: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旨在進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權益的保護水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為公民合法權益保護的落地實現(xiàn)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規(guī)則。
六年多來,《意見》在正確適用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條款、妥善化解國家賠償爭議、兌現(xiàn)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承諾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鑒此,《意見》的主要內容均為《解釋》所吸收。
與此同時,為了回應人民群眾不斷提高的權利保障需求,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和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堅持“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國家賠償審判新理念,進行了大量積極探索,積累了很多有益經驗,《解釋》對此亦予以吸收。
《解釋》的規(guī)定主要有如下三個亮點:
一是相對擴大精神損害的認定范圍。相比以往的《意見》,《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范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jù)《解釋》規(guī)定,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7條規(guī)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shù),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即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范圍的擴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二是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解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shù))酌定(《意見》規(guī)定為35%以下),同時規(guī)定具有后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標準的提高,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
三是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前面講到,過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權不利于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所以,《解釋》從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tài)入手,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以及社會公眾普遍認知,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guī)范,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二:請問《解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具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督忉尅肥菍υ摋l款作出的細化規(guī)定。據(jù)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公民因人身權受到侵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本解釋。而公民因財產權受到侵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虿辉诂F(xiàn)行法律保護之列,故亦不屬于《解釋》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
《解釋》同時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審查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參照《解釋》?guī)定。
問題三:《解釋》對致人精神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了致人精神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督忉尅穮⒖剂嗣袷戮駬p害賠償有關規(guī)定,同時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對此進一步細化,既體現(xiàn)了法律適用的精細化,也增加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一是參考民法典的規(guī)定,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并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將賠禮道歉作為另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即表述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二是明確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三是規(guī)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四是確定需要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的,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同時對具體履行方式的協(xié)商以及決定的作出等加以明確。
問題四:我們注意到《解釋》最重要的條文,是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請問《解釋》對此有何具體考慮?
答:應當說,《解釋》第7、8、9條是本解釋的核心條款。
關于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無論在民事侵權,還是國家賠償領域,都是公認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碾y點問題。此前學術界或是司法實踐中,大多采用設定若干主觀考量因素的辦法,來衡量個案中的精神損害程度或者說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如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等情節(jié),加害人的過錯程度等。此次《解釋》在規(guī)定以上主觀考量因素的同時,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結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相關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實踐、社會公眾對于法定侵權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認知,首次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情形予以列舉,藉此指引法官在個案中作出更為公正、合理的判斷。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解釋》將此與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標準相結合,首先將支付標準劃分為兩檔,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相關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shù))酌定;具有后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同時,《解釋》還將第九條規(guī)定的各因素,作為在檔內衡量具體數(shù)額的因素,例如同樣造成五級殘疾的兩案,可根據(jù)個案中受害人的精神受損程度,侵權行為的目的、手段,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綜合判斷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shù)額。
以上兩方面統(tǒng)籌考慮,兼顧了司法適用的統(tǒng)一與個案的差異和公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安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