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對司機馬某某批準逮捕。
經(jīng)查,2019年5月18日22時25分許,馬某某駕駛皖SB62**號重型牽引車,裝載超高貨物盾構機,途徑杭州秋濤北路慶春東路口時,撞擊到人行天橋東南段鋼箱梁引橋(限高4.5米),使該段長33.5米、寬4米鋼箱梁掉落,造成正行經(jīng)該處的兩輛浙A號牌轎車被砸及人行天橋、車輛所載盾構機受損的事故,損失金額上百萬元。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杭州檢察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趙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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