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六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4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tǒng)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xié)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第五條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條 國家對支持、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任務時,依照規(guī)定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任務時,依照規(guī)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qū)、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yōu)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yōu)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優(yōu)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guī)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fā)現(xiàn)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guī)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范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范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范檢查和檢測。 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 因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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