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規(guī)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yè)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任課教師可采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
從今年4月開始征求意見的草案,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并被寄予了“還教師懲戒權(quán)”的厚望。有人說,廣東率先以地方法規(guī)形式明確教師懲戒權(quán),有望在明晰懲戒與體罰的邊界上作出有益嘗試和界定。此次草案審議稿肯定罰站、慢跑等教育行為的適當性,雖可說是一次難得的“突破”,但也許只能讓廣大教師再次深感遺憾,因為草案沒有像預期一樣明確劃定懲戒與體罰的界線。懲戒與體罰的邊界模糊不清,使得教師不敢行使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賦予的懲戒權(quán),而地方教育政策和部分家長對體罰的敏感態(tài)度,更令教師誠惶誠恐。2008年,某中學的兩名學生上課時打架,導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課教師楊某選擇當“看客”,未加以制止,楊老師因此被稱為“楊不管”。實際上,“楊不管”的心理每一個教師都有——管可能惹禍上身,不管則一定可以保護自己。懲戒與體罰的邊界不清,是直接導致懲戒權(quán)旁落、教育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教師當中,劃定懲戒與體罰邊界的呼聲連年不斷。是懲戒與體罰的邊界太難劃定嗎?當然不是——筆者以為,其實根本沒必要在法律層面去劃定一條這樣的邊界,因為,懲戒與體罰的邊界其實是十分明晰的;蛘哒f,很多教師認為懲戒與體罰邊界模糊,呼喚劃定邊界,一定程度上暴露了這些教師的“不專業(yè)”。
愛是一切教育行為的出發(fā)點和目的,因此,懲戒一定是一種出于愛的教育行為。而體罰是一種暴力,不是教育行為,它只能給受教育者帶來傷害?梢,是否心存愛心,或者是否給受教育者帶來傷害,是界定懲戒與體罰的重要標準。這個標準看似模糊抽象,但作為教師應該不難理解和把握。愛的對立面是恨,個別學生確實“很可恨”,但帶著恨意去教育學生,教育行為必然變形。而對于“很可恨”的學生,你是心存恨意還是心存愛意,考驗的是一名教師的專業(yè)素養(yǎng)和職業(yè)道德。
當然,懲戒本身也是一種“傷害”,不過它是促使學生切實體驗內(nèi)心痛苦,從而達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善于運用懲戒的教師,往往最重視懲戒之后的跟蹤教育,把說理、示范和引導的工作做足做透,顯示一種寬嚴相濟、剛?cè)岵⒂玫慕逃腔。而慣用體罰的教師,在一頓劈頭蓋臉的斥責、謾罵之后,心里反而覺得出了一口惡氣,至于學生所受的“心傷”,往往是任由他們自己去消受。
懲戒是什么?懲戒是“懲而有教,罰而有愛”的嚴厲和寬容,是暴風驟雨之后和風細雨一般的呵護和滋潤,是拔除枯枝而又靜待花開的胸懷。那么,體罰是什么?體罰就是棍棒加荊條。放下棍棒和荊條,手捧鮮花,你就明白了教育的真諦,你就辨明了懲戒與體罰的邊界。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付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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