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8日發(fā)布《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打贏反興奮劑斗爭攻堅戰(zhàn)、維護體育競賽公平競爭、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該司法解釋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jù)悉,司法解釋根據(jù)司法實踐情況,明確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規(guī)定,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懲治非法使用行為方面,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相關規(guī)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規(guī)事件,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聶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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