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頭披肩長發(fā),一副白皙的面容不施粉黛,一汪溫婉又堅毅的眼神,樸實中流露出天然的親和力,這是江蘇無錫梁溪法院家事庭副庭長周溧給人的第一印象。
周溧常說自己是一名普通的法官,但自2002年參加審判工作,她先后榮立個人二等功一次、個人三等功三次,榮獲江蘇省“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先進個人”“江蘇優(yōu)秀女法官”“江蘇省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不久前,她又榮獲“全國家事審判工作先進個人”稱號,這一組組斐然的成績證明她口中的“普通”其實并不普通。
反家暴經驗撐起保護傘
周溧作為家事庭骨干,發(fā)出了全國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創(chuàng)新反家暴工作“八個全國第一”亮點,引發(fā)了全社會的積極關注。
2008年7月,周溧審理了一起涉暴離婚案。原告陳某提供了受傷照片、就診病歷、婦聯(lián)組織出具的證明,以證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請求法院禁止許某施暴。
周溧認為陳某提供的證據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許某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于2008年8月6日作出全國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許某毆打、威脅陳某。同時與公安機關接洽,提請其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
這份裁定是我國第一份反家暴領域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它將以往在離婚案件民事訴訟中對家庭暴力僅有財產性懲罰措施,轉向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并將對受害方人身的司法保護延伸至訴訟全過程。對于陳某而言,保護令也讓她的生活有了新的開始。裁定下達以后,許某再也沒有打罵她。最后,雙方調解離婚。
作為“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議庭”審判長,周溧在制作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同時不斷摸索思考。2013年7月,周溧再次大膽創(chuàng)新,發(fā)出江蘇首份訴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并將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成員。
在審理涉暴案件過程中,周溧將心理疏導引進家事審判工作,促成全國首個“反家庭暴力專家委員會”,因在婦女維權領域表現(xiàn)突出,周溧在反家暴創(chuàng)新舉措獲得了美國專家和全國婦聯(lián)的高度贊揚,為推動我國反家暴法出臺作出了應有貢獻。
個人效應引來司法救助金
面對紛繁復雜的家事糾紛,周溧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切實考慮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積極為當事人排憂解難。丁老太是周溧承辦的一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的原告。因女兒去世,其和女婿為了房產打起了官司。經法院判決,丁老太所訴的兩套房屋歸其所有。官司雖然贏了,但從開庭到案件判決,女婿始終都對老太避而不見,甚至在法院與其聯(lián)系時,其也是通過各種方式“玩失蹤”。
按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被告不簽收判決書就會影響案件的生效時間。由于之前的開庭傳票是周溧親自去北京送達的,此次丁老太又提出能否讓周溧再去一趟?考慮到丁老太身患重病,等不起,周溧義不容辭地接下了送達判決書的任務。
丁老太對周溧司法為民的做法十分感動,聽說周溧是審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議庭”的骨干,便主動提出要做公益的想法,幫助案件中的涉暴婦女。
今年3月7日,丁老太捐贈的首筆6萬元反家暴救助金到位。該筆反家暴救助金會定向援助家暴受害者,解決其受家暴后就醫(yī)、心理輔導等燃眉之急。
周溧表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事糾紛無小事,基層法院矛盾突出,就像是“火山口”,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噴發(fā),所以要把矛盾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消化在基層。
為此,周溧利用業(yè)余時間到企業(yè)、街道進行法治宣傳,為基層百姓解決家事糾紛,利用周末時間到街道的“家事糾紛化解站”調處社區(qū)家事糾紛50余人次。
柔性調解讓當事人折服
家事案件不同于單純的財產類案件,家事案件更側重于矛盾的化解、關系的修復。家事糾紛的形成夾雜了財產、情感、倫理等諸多因素,明斷是非還需巧解心結,方能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在周溧辦理的一起93歲老人王某與媳婦林某的贍養(yǎng)糾紛案件中,王老太的小兒子去世時留下了一套房屋,其在兒媳的說服下,簽訂了放棄繼承遺產的協(xié)議。但隨著年紀的增長,王老太需長期住院治療,而兒媳卻對其不管不顧,甚至開始不支付贍養(yǎng)費。為此,王老太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一次性支付10萬元。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林某也是憋了一肚子委屈,林某稱,去年總共支付贍養(yǎng)費8000元。如果保姆請假回家,自己也會過去照顧婆婆,但其生病的事真的是不知道。況且兒媳對婆婆沒有法定的贍養(yǎng)義務,自從丈夫去世后,自己也盡了孝道,自認對婆婆很不錯。這次打官司肯定都是老太子女的主意。
經過幾番談話,周溧抓住了問題的癥結,老太是怕以后林某不支付贍養(yǎng)費,而林某的態(tài)度也明顯松動,但不愿支付那么多錢。多次上門與老太釋法后,王老太終于同意了3.5萬元的調解方案。在敬老院內,林某親手將錢放在了老太的手里,并稱以后還會經常來看望老人。
“家事審判改革的根本目標是要維系家庭婚姻的穩(wěn)定!敝茕啾硎荆诩沂聦徟兄,法院要正確處理調判關系,強調“以人為本、以和為貴”的審判理念,更加注重以調解等柔性方式促成糾紛的解決。□夏 倩 陳 堅
來源:江蘇法制報 責任編輯:彭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