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張昊
前不久,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的悲劇發(fā)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反思。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舉辦第十一期“案例大講壇”,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認定法律責任,如何預防、規(guī)制以及立法完善建議等問題進行了研討。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基層法院、公交公司等單位的專家、代表,紛紛提出自己的建議。
危害公交車安全行為人畫像
在司法實踐中,因坐過站與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的案件并不是個案。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譚勇法官介紹了一起他審理的案件,是一起對公交車司機實施刑事犯罪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清晨,左姓司機駕駛著22路環(huán)湖公交車。成姓老人坐過站后,左姓司機看到后面有車緊跟,停車會造成危險,沒有同意成某停車的要求。
成某要求歸還兩元車票錢,并用力摳著投幣箱,將投幣箱外面的塑膠扯壞。看到成某幾近瘋狂的舉動,車上的乘客勸了幾句,沒想到反而激怒了成某,他突然動手拉動司機的方向盤。
左某本能地踩了一腳急剎車,車輛直沖路邊人行道,在撞上一棵行道樹和交通指示牌后停了下來。左某的背部撞擊到駕駛員座位后面的欄桿上,無法呼吸。另外一位老人被送往醫(yī)院,CT顯示胸腔有積液和淤血公交車的擋風玻璃、雨刮器、車前的大燈、儀表盤、保險杠都被撞壞損失2萬元以上。
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3位審理過類似案件的法官給出了司法實踐中此類涉公交車安全案件中犯罪行為人的“畫像”。
萬州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嚴學萬介紹說,2015年至2018年,萬州法院共審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與公交車相關的有7起,涉案人數為7人,其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齡段集中在40至50歲,文化程度不高。法院對7起案均做出有罪判決,大多數判處了緩刑,1件判處實刑。
嚴學萬說,在萬州公交車墜江悲劇發(fā)生前,類似案件呈現出的特點是犯罪行為人年齡比較大,因坐過站、車費等小事與司機產生矛盾,臨時起意沒有預謀。行為人有自首行為,危害后果不特別嚴重,大部分案件沒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也不是特別大。
沈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趙穎男依據審判經驗介紹說,沈陽公交車輛上有較清晰的視頻,案件過程比較清楚。此類案件多為坐過站或投幣不對引發(fā)的矛盾,行為人的特征多為初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能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人身傷害基本是輕傷以下,有的是公交車司機也存在一定過錯。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胡洋介紹說,近3年,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有11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6件與機動車相關,其中有3件與公交車相關。
北京市豐臺區(qū)政協委員鄭愛麗是一位律師,她為公交公司擔任了10年法律顧問。她說,以往還出現過酒后打罵司機或拿公交車司機撒氣的情況。大量類似的情況都以服務糾紛的方式化解掉了。公交公司設有服務處,幾十人處理涉公交車司機的投訴。很多矛盾中是讓公交車司機忍一忍,或公司發(fā)個委屈獎,或者雙方都教育一下,用這種方式化解掉了糾紛。
專家探討罪責刑相適應
近些年,與公共交通安全相關的案件多發(fā),毆打公交車司機或強行駕駛車輛的案件中,有的沒有嚴重危害結果出現,極端的就像萬州公交車墜江這樣的悲劇。
法官要關注這個行為本身還是更加關注行為的后果?如何準確區(qū)分一般的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以其他罪名定罪?在臨水、臨崖、高速等危險情況,是否能夠提高量刑或者降低入罪標準?司法實踐中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
目前,法官對案件中行為人毆打公交車司機或強行駕駛車輛的,定罪量刑普遍會考量打擊公交車司機的部位、力度、車速、路段、造成危害的情節(jié)等綜合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訴一處處長曹紅虹說,搶奪方向盤導致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時,檢察官會考量的問題很多,比如主體過錯,是單方傷害行為還是雙方互毆行為。搶奪方向盤在什么樣的路段發(fā)生,是不是高峰期、車載人員數量,乘客的行為是挑釁還是阻止司機危險駕駛行為、司機是否放下高速行駛的車與乘客互毆。是否確實發(fā)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導致公共安全處于危險中,個案千差萬別,不能一概而論。罪名的選擇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都是可能觸犯的罪名。
針對乘客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侵犯正在駕駛車輛的駕駛員的人身權,或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則建議,可以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量刑可參考危險駕駛罪。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喻海松認為,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件而言,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也是可以考慮適用的罪名。此外,他提出立法建議,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與會法學專家普遍認為,司機的駕駛行為是職務行為,注意義務高于乘客和其他人,并且有義務采取足夠的措施避免危險進一步擴大。
胡云騰提出建議,司機存在長時間玩手機、與乘客發(fā)生糾紛離開駕駛席等高危行為擅離職守的,可以考慮納入危險駕駛罪。
加強見義勇為教育褒獎
“該出手時就出手!庇龅接腥藢λ緳C大打出手該怎么辦?多位與會的法學家如是說。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花鄉(xiāng)法庭庭長魏亞南說,司機和乘客對罵或者司機與其他司機之間開斗氣車,不是某兩個人的恩怨,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他乘客勇敢地站出來見義勇為,是法律應有之義,應加強對公交車上見義勇為的褒獎。而公交車司機受到攻擊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也應得到承認。
國家法官學院民商審判教研部教授胡田野說,民法未規(guī)定見義勇為的義務,但非常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司法中也要體現對見義勇為的鼓勵。
邢曉明說,公交車上有“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不愿意看到別人受到傷害。在他看來,這4條適合所有人。
來自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的與會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共識。他們認為公交公司加強駕駛員情緒疏導,對他們的心理應給予更多關懷。針對不同層次、不同群體、不同職業(yè)的人采取不同的手法加強普法教育,讓“襲擊公交司機、承載著公共安全的駕駛人員的行為是嚴重犯罪,將面對嚴重的法律制裁”成為公知。
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待提升
發(fā)生緊急情況時,駕駛員第一時間應該采取什么措施?有沒有明確的制度?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客運分公司第一車隊安全副隊長邢曉明說,北京公交司機有“18個怎么辦”,其中詳細列舉了發(fā)生火災、搶劫、口角、肢體接觸等情況駕駛員應該怎么辦,也經常進行演練。
如果司機都做到了還是發(fā)生極端情況怎么辦?邢曉明希望能夠對司機有足夠的保障。
喻海松認為,公交車設施的設置有待加強,例如配備一鍵報警、隔離門、安全員等。城市公交的管理水平也有提升的空間,售票和報站都使用語音提醒,公交車上只有司機一人,容易將沖突集中在司機和乘客之間。
在鄭愛麗看來,加裝安全設備僅有提倡還不夠,在設施上的要求應該提升為制造公交車和旅游大巴車的技術強制標準,成為行業(yè)強制標準。
鄭愛麗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車安全的情況進入法律程序處理,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對當事人和群眾產生警示作用。
豐臺區(qū)法院民六庭法官董利娟說,涉及公交車的案件中,乘客向法院請求調取公交車錄像時,有時會碰到錄像已經找不到的情況。她認為公交公司應注重監(jiān)控設備質量的提升,公交公司有必要建立制度,加強對視頻錄像的保管,在發(fā)生司乘糾紛或乘客受傷時給予必要的保存。
北京市豐臺區(qū)交通警察支隊法制科科長李濤說,公共交通中類似的情況不僅發(fā)生在公交車上,長、短途客運車輛上也有發(fā)生,因此,視野應擴大到公共運輸領域。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黃海英